北京央企投资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规范北京央企投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运营与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民政局的有关规定,依据协会章程,结合当前协会专业委员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根据会员所属的行业特点、发展需求提出,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设立的机构。根据不同行业设立的委员会称为“(某行业)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专业委员会应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协会章程。协会秘书处为专业委员会的业务归口指导部门。 第三条 协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名称必须采用全称,即“北京央企投资协会xxx专业委员会”,不得使用以“央企、央投”等字样开头的简称,必须使用协会LOGO等标志。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设置原则
(一)有行业骨干会员单位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业务工作需求时,可以成立投资专业委员会;
(二)每个专委会设3-4个主任单位,共同负责本专委会的组织运营,每年组织不少于2-3次专委会活动。
(三)每年12月31日前各专委会向秘书处提交《**专委会工作总结》,包含不限于(工作总结、经验分享、计划提议、意见建议等)、年度计划方案(包含不限于交流研讨会、培训、政策解读、经验实践分享、行业研究分析报告等等)。
(四)按照专委会年度计划方案由主任单位牵头组织不少于2-3场活动,可自行组织,也可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牵头单位负责确定主题和策划方案,协会秘书处负责分工落实。
(五) 每年协会将根据各专委会全年工作进行整体评估。对积极组织活动表现突出的主任单位给予表彰,协会发挥平台作用为优秀主任单位重点宣传,互相成就;对不积极参与的主任单位进行沟通协调或更换调整,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申办
按照协会理事会 “专业委员会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会议精神,专业委员会可由会员单位发起,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报会长审查同意方能成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应提交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成立背景(必要性),工作目标、工作职责、管理机制、活动形式、发起单位等)。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为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代表。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改革开放的政策;
(二)主任委员是骨干企业的领导或行业知名专家,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愿意为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遵纪守法,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九条 协会的秘书处为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由协会理事会民主决定重大事项,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制定章程,可依据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以及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细则。工作细则须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后实施。各专业委员会应依据其工作细则开展工作,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发展会员,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同属于协会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会籍并享有会员权益。会费应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协会与专业委员会不重复对会员收取会费。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主义道路;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积极参与政府委托、协会组织的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
(三)组织开展交流、培训和项目咨询服务,促进行业进步;
(四)组织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活动,积极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提高企业和产业国际竞争力;
(五)接受协会秘书处委托,开展行业(企业)统计和市场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六)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需上报协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专业委员会的报告应由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共同签发。专业委员会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开展各种商业性活动。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文件、编辑出版的工作简讯、期刊、技术资料等须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以会员和行业的发展需求为导向,认真策划准备,充分利用协会各个方面的资源,联合协会系统相关单位,为会员单位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协会派人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并进行考察评价。每次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专业委员会须向协会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联合其他单位协会组织和单位共同举办活动,但专业委员会不得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含有连带经济责任的合同、协议等。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若隐含连带责任,也须经协会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以专业委员会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引起经济法律纠纷的,由专业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接受协会秘书处的指导、监督及管理,以下事项须报经协会秘书处批准或备案。
(一)各种工作规程、工作细则、管理办法;
(二)年度工作计划、会议活动计划、国际合作计划、培训计划;
(三)年度工作总结、重要的专项工作总结;
(四)行业调查报告、研究成果;
(五)宣传资料;
(六)秘书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不单独设立财务账户,其财务管理参照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协会的指导及监督。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收费必须采用协会财务票据。财务票据的使用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协会财务的监督,每个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向协会报送经费及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